关于规范和加强辅导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指各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工秘书和学校招聘的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指各二级学院从优秀教师中选聘的具体负责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打造一支极具潜力、独具魅力、充满活力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按学校人才招聘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确保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足额配备到位,因工作确需校内转岗的,原则上于每年8月统一研究调整,总体实现专职辅导员队伍稳定、结构合理、有度流动。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各二级学院在确保专职辅导员带班满工作量的前提下,依据学校提出的聘任条件,按照严格把关和择优选聘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意识强的教师中选聘,优先从本学院、本专业的教师中选聘,教师人数相对较少,选聘有难度的二级学院可在全校选聘。 拟聘任的兼职辅导员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牵头制定相关制度,与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负责专职辅导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培养、岗位交流工作,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培训、评优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本院辅导员实施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专职辅导员中选配1名学工秘书(学生数超1500人的可选配2名或探索实行年级负责制),同时根据党团组织要求配备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分团委书记,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同时负责4个班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专职辅导员负责2个),学生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学工秘书减免2个班工作量,兼任不重复减免。未经批准,不满工作量者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党总支副书记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原则上完成1个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辅导员所带班级需连续带满一届,异地学习或工作2个月以上的,所在二级学院应明确专人代为履职,4个月以上的,须另行聘任。不适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二级学院应及时调整到位,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并组织召开专题班会,列出交接事项清单,督促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应认真履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9项岗位职责,学校以此为依据开展“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工作,同时注重学生发展标准分值和智慧校园学工系统平台数据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新的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按照专兼职分别评选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开展“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工作,分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专职辅导员获得“履职尽责”考核优秀的方可推荐为学校年度考核优秀,并可参加“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年度考核只能在“基本合格”及以下。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学校年度考核优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建立辅导员个人业绩档案,将历次考核评价结果计入该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校内选聘的重要参考。通过制度的完善,保证专职辅导员将主要精力用到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十二条 每年底开展辅导员“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工作(不含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并以此为重要依据开展辅导员年度人物、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年度十佳辅导员等同于学校年度考核优秀。通过系列评选活动,培育典型,树立榜样,示范引领,整体提升辅导员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密切联系学生,熟悉班级每一位学生,做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了解学生需求,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育人工作,多渠道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列出需反馈清单,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依规稳妥处理。做好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深入班级密切联系学生工作的具体对接。学校于每年12月在全体辅导员中开展所带班级学生熟识情况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辅导员要与家长保持有效沟通,每学期定期通报学生在校政治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出现异常,如违法违纪、心理问题、人身伤害等问题要及时通报家长,营造家校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与学生毕业中学定期联系制度,学生获得重大表彰和奖励要及时向毕业中学报喜。
第十五条 辅导员应积极推进学生发展目标与质量标准工作实施,加强解读和教育引导工作,注重各项数据分析的结果运用,督促学生及时查漏补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辅导员应按时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班会,原则上不少于每周1次,指导并参加学生每月组织召开的“人人出彩”素质育人主题班会,按时将活动图文资料上传学工系统平台相应版块,学校将采用现场抽查、资料核查及智慧校园考勤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并组织评选,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专兼职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1次,至少两周1次,明确例会程序,布置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工作研讨,组织业务培训,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定期深入学生公寓开展隐患排查、卫生巡查、文明督查等工作,把学生公寓作为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十九条 加强辅导员的工作研究和业务培训,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校级专项课题,在科技处的指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申报评选和结项工作,以专项课题研究为基础常态化开展辅导员沙龙,原则上每年举办8-10期,整体提升辅导员沙龙质量。每两年举办一期校内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每两年举办一期赴省级以上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学习研讨班,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和研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另行追究责任: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由于工作失职失察、排查汇报不到位、违纪违规处理不及时,导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展为责任事故,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者;包庇学生违纪违规,不及时依规处理,导致严重后果者;在学生组织发展、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影响恶劣者;不关心学生学习、生活,造成学生意见很大,测评满意率低者;不能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导致工作延误,未能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力,造成局面混乱,影响极坏者;授权的智慧校园学工系统基础信息维护不到位,上报材料不及时导致数据统计不实、延误整体工作者;主题班会、主题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班会、公寓巡查不合格者;学生熟识率测试不合格者;其他需另行研究追究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适宜继续担任辅导员者,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中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依规稳妥处置的,不予追究责任,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将给予通报表扬。由于工作失职失察,出现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警方或学校保卫处、学生处直接处理事件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不得认定为良好及以上,情节严重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实行“双线”晋升,将辅导员工作经历作为学校选拔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参考,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更加注重考察育人实效,特别是在重点工作和关键时刻的表现。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工作,走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第二十四条 教师担任1个班兼职辅导员可抵消四分之一基本教学工作量,第2个班可再抵消八分之一基本教学工作量(个人减免总量不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二分之一)。教师最多担任2个班兼职辅导员。各二级学院需将兼职辅导员工作成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实绩与职称晋升挂勾,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副高及以下),任现职以来须担任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任满1届(三年),根据任职年限和获得相关表彰等工作实绩分别给予加分,具体加分细则按照人事职称管理相关文件执行。不断加强兼职辅导员学生工作实绩的结果运用,激励广大教师踊跃承担这一关乎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任。
第二十六条 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主题沙龙、技能竞赛、讲座报告等日常工作的实施。年度培训纳入人事处师资培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二级学院规模、专业等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配套细则,使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更具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级起施行,2017级、2018级已聘任的班主任和本科段按原政策执行。